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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为维护消费利益、食品安全和公司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本公司制定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对缺陷食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协助本公司履行召回义务。
第二条售出的食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本公司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在正常存储条件下于保质期内用于食用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生产、存储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或类别的食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食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
f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情形。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总代理、批发、销售食品并收取货款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本公司选择就地报废、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缺陷的过程。
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四条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食品自生产日期起至食品保质期满止。
第五条判断食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强制标准的
二经本公司品检验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可能危害食用者健康的
三因设计、原料、生产造成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缺陷食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缺陷食品。
二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f三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第六条缺陷食品召回按照主动召回和执法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本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等相关各方关于其食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执法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食品召回。
食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七条本公司确认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以电话、传真、公司网站公告等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食品并将报告
内容通告销售商。
第八条销售商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本公司品保部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