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汕府2000194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1201【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汕府2000194号2000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保险暂行规定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依照《暂行规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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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患病在特区内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到特区外诊治的,属转院
f诊治或异地就医。
第四条
参保职工转院诊治条件:
(一)危重伤病员,转院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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