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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第二章工程兴建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建水利工程。第七条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一)大中型水利工程、跨区、县(市)的小型水库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区、县(市)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可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审查批准;(四)在河道上修建工程,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八条凡兴建水利工程,在设计、施工时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为工程的管护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f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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