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规〔2011〕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f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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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审查业务。其中勘察文件、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工程勘察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对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合理测算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第六条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