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仿制药生产大国,在我国已有批号的189万个药品中,仿制药占到95以上。但由于标准低或操作不规范,多数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与原研药有着较大差距。为提高仿制药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初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4号,以下简称《通知》),2015年11月18日又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5年第23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必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否则将注销批准文号。其它仿制药则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余相同品种在三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也将被注销批准文号。此次发布的《意见》具有强制性、可操作性、针对性,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业内外对此高度关注。一、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具有重要意义(一)提高我国仿制药整体水平所谓仿制药,是相对原研药而言的。原研药即指原创性的新药,经过对成千上万种化合物层层筛选和严格的临床试验才得以获准上市,通常需花费15年左右的研发时间和数亿美元费用,目前只有大型跨国制药企业才有能力研制。在我国,“原研药”主要是指过了专利保护期的进口药物。仿制药则是指复制了原研药主要分子成分的药物。国产仿制药的质量与疗效与原研药存在明显差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是阻碍我国仿制药发展的关键因素。患者买药偏向于原研药,治疗过程中医生也倾向于推荐使用原研药。随着《意见》的正式实施,我国仿制药评价工作将实现质的飞跃。为通过一致性评价,所有仿制药生产企业将不得不提高研发和生产标准,进而提高我国仿制药行业的整体水平,实现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在真正意义上的一致。(二)推动医药工业创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要求仿制药需与原研药在药学等效性(PE)、生物等效性(BE)和治疗等效性(TE)等方面达到一致,因此,以往仿制药企业那种简单的复制发展模式将不再行得通,而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反复进行等效性实验,进一步加强对原研药各项指标以及技术与工艺的再研究。此举对提升我国医药工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部分仿制药企业考虑到仿制药研发成本增加,会转移战略方向,将研发重心转向创新药。另一方面,围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开展的技术、工艺、疗效等方面的再研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