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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声明公告、宣示公告其二,公告方式明确,包括网站及现场、网站、网站或报纸其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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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告的情形明确,包括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依职权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四,公告内容明确,征询异议的公告必须包括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异议提出方式等其五,公告期限明确,除宣示公告不需要设定公告期限外,其他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初始登记与首次登记《办法》把房屋等建筑物的第一次登记命名为初始登记,《细则》把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命名为首次登记。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依《物权法》规定无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需要初始登记,应登记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名下,当然也无须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应当登记。由于土地权属比较复杂,因此称首次登记为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三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比较原则,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很大差异。但《物权法》《办法》实施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并未被废止,因此原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非常谨慎,审查时常常为出借方是否为银行、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后续工程建设、担保物是在建筑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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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还是局部等而困惑。根据《细则》第75条的规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客体是
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并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必须同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建建筑物必须同时具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两个条件。
由此,以前困扰登记人的三大难题也得到了答案:其一,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人不一定是金融机构其二,担保的债权不一定是为后续工程建设筹集资金,也可以为第三人行为提供担保其三,抵押标的不限于在建建筑物全体,也可以是其中部分。
关于更正登记按照《办法》,更正登记可依申请人申请启动,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启动的,需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或书面同意,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人应申请异议登记依职权更正的,仅限于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错误情形,涉及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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