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物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公司各岗位人员在内部岗位调整、离职或调出(及请假一周以上)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第四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以及移交人的直接主管。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
第五条应交接的业务工作包括(由离职人出具书面报告):(一)重要客户名单及公共关系名单以及联络方法。(二)已完成工作的详细工作报告。(三)未完成工作的各项待办事宜及关键点。(四)本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分工(五)业务流程(六)其他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第六条应交接的公司物品包括(一)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书籍、文件资料(含计算机软件)、钥匙、印章、宿舍等公司物品。(二)证件,因员工工作需要,公司发给员工的各种证件。(三)重要文件,包括政府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企业章程和各类年检批件等。(四)员工接收的其他已离职人员的工作资料(全部)。(五)由财务部门开具的财务款项结清证明。(六)其他重要文件或监交人认为应交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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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工作交接流程
第七条职位异动申请批准后,员工开始进行工作交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并填写《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八条当出现需工作交接情形时,由需移交人的直接主管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并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九条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十条工作交接必须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同时在场,逐项按交接清单清点文件资料和办公物品,核对无误后三人共同签字确认。承交人和监交人对工作交接过程及交接工作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业务工作交接应由交接人向承交人和监交人出具书面报告,并认真回答承交人和监交人的有关问题,监交人有权召集公司有关人员了解交接人的具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送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原件送人事专员,由其存放入移交人个人档案;《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处各一份。①
第四章工作交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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