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хх年起,邹хх顶替其父到хх县邮政局上班。注:本案由х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侦查。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f3.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2001年9月9日下午三时许,在хх市хх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发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河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确认是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хх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调查发现,9月4日晚8时,хх路хх街居民许хх曾向хх街派出所报告,其外孙女章хх于当晚6点多钟在хх电影院门前玩时被人抱走。经核对被人抱走的这个小孩的性别、年龄、衣着特征,与打捞的尸体相吻合。经章хх的母亲辩认,打捞起来的拖鞋肯定是章хх的;同时提供了章хх因左腿骨折而在医院拍摄的x光片,与打捞的左腿x光即随其外祖母许хх生活。此案发生后,各级领导都很重视,指示要及时破案。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侦查人员于9月13日下午在重点嫌疑对象孙хх住房内发现4块挂在墙上的异样异臭生蛆的肉。侦查人员将肉取回检查缝合,确认是人肉,而且是章хх下肢被剥离的肉。由于孙хх有杀害章хх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хх市公安局当天即将其刑事拘留。在对孙хх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