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二十七、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组。二十八、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二十九、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1、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2、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3、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4、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5、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6、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三十、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1、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2、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3、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4、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f5、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三十一、每年一季度,由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企管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三十二、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二。三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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