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成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f8从1906年开始,在中央,清政府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判,同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设立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取消都察院。9南京临时政府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审判所”(亦称“裁判所”,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10北京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庞杂,法院有普通法院、建立司法法院、特别法庭、平政院之分。11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司法院之下设立各级法院。法院有普通法院、特别法庭之分。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行三级三审制。特别法庭是据特别法规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二)审判制度1西周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法,尽管还不太科学,但它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所以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采用。5从秦简上看,秦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属于受诉案件,而非公室告则不予受理。“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要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髡”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如果这类案件告发到官府,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告发,则判处告发人有罪。审讯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即“读鞫”。如果当事人服罪,则执行判决。如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