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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五章中标与协议的签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f(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返回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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