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
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3、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特种作业。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
⑴电工作业;(含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⑵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⑶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⑷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⑸锅炉作业含司炉工作业;⑹压力容器操作含探伤、压力容器焊接切割等;⑺危险化学品作业(含合成氨化工工艺操作、氨氧化操作、甲醛氧化操作、加氢氧化等,以及储存保管、经营);⑻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f⑵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⑷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⑸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⑴项、第⑵项、第⑷项和第⑸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培训⑴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⑵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按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要求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⑶特殊作业人员,每年由各分厂、部门根据不同工种的特性进行一次专业
安全培训考试,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⑷特种工作人员因病,负伤或其它等原因脱离岗位半年以上,重新回原岗
位工作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5、管理和监督⑴公司各二级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⑵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二级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⑶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