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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端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第十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区域业务,在分散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
交,经票据交换所、分中心,至提入行止;在集中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分中心至提入行止。第十一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全国业务,在分散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票据交换所、提出行所属分中心、总中心、提入行所属分中心,至提入行止;在集中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提出行所属分中心、总中心、提入行所属分中心,至提入行止。第十二条提入行可以采用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采用印鉴核验方式的,可使用电子验印系统,付款确认以签章为主,支票影像其他要素为辅。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应与出票人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第十三条支票影像信息一经影像交换系统发出,不得更改或撤销。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申请止付。第十四条出票人应在银行账户内备足资金,确保支票足额支付。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对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情况实施统计监控。第十六条支票影像信息经影像交换系统传输,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PKI)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f第十七条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影像交换系统实施暂时停运。实施停运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运时间予以公告。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影像交换系统实行统一运行管理。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记载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机构代码。第二十一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支票业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超过金额上限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拒绝受理。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一)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二)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三)支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四)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五)出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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