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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2)印花税、车船税等。(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f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现状筹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该是开办费。如何界定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正确核算其开办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显得至关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过程中(筹建期间指批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所发生的费用,一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核算,并在公司筹建期结束后将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全额直接转入当前损益。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办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筹建开始至取得第一笔商品房销售收入为止的相关费用(含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而税务处理则是从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后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其开办费。笔者认为,第一种处理方式不仅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而且与当时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而第二种处理方式则存在以下弊端:(1)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既不符合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悖。把开办费与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混为一谈,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2)对开办费的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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