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第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保护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工程、服务,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政策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f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是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报价高于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最低报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形。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前款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所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一)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二)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三)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f(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