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因拆迁而重
f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定行业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营业税;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实际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人每年按35万元减征营业税。青海地税梳理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f印花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