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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分析
作者:贾菁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权利人利用意思自治原则,超过权限,滥用权利的现象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内在统一,跳出私法框架,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寻求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法,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制度来更为全面地限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实现立法宗旨,意义重大。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对立统一公平竞争
作者简介:贾菁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7402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特点
在法治社会中,权利必须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如果超出正当的界限,即构成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的实质是权利人对其所享有的权利超过权限,不适当地加以扩张行使。但前提是权利人没有突破权利的外在边界行使权利,但突破了权利的内在边界,违背了权利设立的宗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事实上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自然存在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权利时,虽然没有超出知识产权本身的界限,但却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主旨,危害了其他人正当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违法或不合理,应当予以禁止、无效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的特点主要有该行为不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而且也含消极的不作为。该行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隐蔽性。该行为中滥用的构成标准难以界定。
二、反垄断法视野中的知识产权滥用
一利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垄断权,其宗旨在于鼓励创造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因此,一般而言,知识产权范围之内的垄断不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正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但是,知识产权的赋予使一部分公有领域的信息、知识纳入私有领域,增加了交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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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维护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权法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平衡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蕴含了这种利益平衡的限制,包括静态限制和动态限制。前者利用时间和空间上的效力来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后者则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知识产权内在制度来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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