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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第18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第19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第20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21条确保矿井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22条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4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25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26条在本公司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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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7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9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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