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宣传及募集工作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旨在明确公司在向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进行基金产品宣传、募集、公司展示等活动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及要求。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基金募集,包括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第三条开展基金募集及宣传活动应严格遵循《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法规和行业自律性文件等要求,严格禁止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行为。第四条同时在基金募集和销售活动中应该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保密义务及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等。第五条宣传时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公司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第六条宣传资料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第七条在确定投资者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后,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向投资者揭示、披露、提示投资的风险。第八条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时,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第九条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条推介公司基金产品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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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有关资料由公司总经理室保存。本制度由公司风控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风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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