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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承运人首先要承担损失,而且一旦法院认为这种保函对第三者具有欺诈意图,一般不认为其有效。一旦如此,那么承运人只能自食苦果了。第二,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行为表面上对其有利,实则不一定。因为在托运人出具保函后,承运人往往责任心降低,很可能出现损失扩大的情况,这样会引发一系列其它问题,并且卖方虽然以清洁提单取得了货款,但也可能因为实际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而被买方提起诉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对此应采取慎重态度,不可图一时方便而损害自己利益。四、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应具备的条件在途中运输的货物当然是动产,提单也就是动产所有权凭证。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交付了提单,即能够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然而,对提单的拥有,并不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提单的转移或转让产
f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只有当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正处在海上货物运输期间,提单才是该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二是提单的转让人对货物必须具有所有权;三是转让人必须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图;四是提单可以是一式多份,通常为一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均失效。此后,无论谁持有提单,均不能再向承运人证明其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五是提单持有人主张其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我国《海商法》规定其时效为一年。参考文献:1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曹建明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刘波:《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5李海:《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载于《海事审判》1996年第3期。
提单,物权凭证?8
来源:未知作者:秩名日期:091127
对于许多被认为是提单物权性或提单为物权凭证的体现的现象,实际上亦不过为提单作为债权凭证的体现或作用的结果而已,而一些被认为是须通过以提单为物权凭证方能实现的功能,实际上在提单债权凭证说下亦能实现,对此举例说明如下:按照郭瑜老师的观点,提单物权性的体现有三方面,即1承运人处置或交付货物必须接受提单持有人指示2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提单对货物交付及所有权转移的影响及3在国际结算中提单与银行担保物权的关系。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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