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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不是物权凭证

20081007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该定义系采自《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汉堡规则”)。「§17“billof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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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显然,该定义更侧重于对提单作用的阐述,并没有把提单规定为“物权凭证”。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持有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

所谓凭证,是指证明某种事项或权利的单证或文件。「这些单证或文件本身并不具有
这种证明的效力,只是由于经济现实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在法律上或者以惯例的形式确认这些单证或文件的证明效力,并由法律或惯例赋予其效力,才使这些单证或文件具有了法律意义,成为一种凭证。(《论提单的法律性质》邹宁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相应的,物
权凭证也是如此,作为凭证的一种,物权凭证是指能够证明合法的单证持有人对单证下的物享有物权的单证。然而,提单并不具备上述性质与功能,这是因为物权法的占有制度中存在实际占有和推进占有的理论,占有本身并不代表占有人对被占有物享有物权。对于承运人,签发提单后其对货物系实际占有,而提单持有人系推定占有,提单持有人是否对货物享有物权还取决于其合法性,因而,单凭持有提单不能也不足以说明或判定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或所有权的归属。

另外,若提单是物权凭证,则提单的签发与转让应对货物物权的归属与转移产生影响,而事实上,货物物权的归属与转移是完全可以与提单的签发和转让相分离的。举例而言,承运人收到货物签发提单或收回提单交付货物,所涉及的法律事实都仅仅是对货物直接占有的转移或改变。对于提单的持有人与受让人而言,提单的转让则仅是转移或改变了对货物的间接占有。并且,提单的交付并不一定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根据中国法,合同当事人可以
f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例如《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
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在合同
当事人未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所有权才在货物交付时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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