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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实施程序
许可对象: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法人许可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许可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受理地点: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许可条件:1、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经工商登记注册。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收费标准:不收费有效期限:3年申请资料:1、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下同);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4、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f决定期限:14个工作日实施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1、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提供接待、解释和咨询服务;2、对照申请目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的,受理人应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履行以下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受理,材料接收通知书即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申请资料的,自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3、制作的接收材料通知书和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
f4、填写《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审批单》,在受理之日起将所有资料送安监科审查。(三)时限:2个工作日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区安监局安监科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①审查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填写是否真实、规范;②审查申请单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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