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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问题的思考
作者:范光杰来源:《理论导刊》2016年第02期
摘要:法律信仰问题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精神条件,也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核心。澄清法律信仰是否可能、法律信仰何以可能,是法律信仰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要实现从重外在制度到重内在制度的转化,路径上要从培养大学生法律情感入手要实现从重义务到重权利的转化,路径上要从培养大学生法律生活方式入手要以法律意识为切入口,培育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教育良法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9404
法律信仰是人们信仰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大学生作为时代青年的先进代表,他们的法律信仰状况如何,直接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败。
一、规则与信仰:法律能否被信仰?
谈法律信仰教育问题,首先要厘清法律能否被信仰这一前提。法律信仰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1971年,美国法制史学家和比较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140多年来,伯尔曼关于法律信仰的这句箴言式的表述成为了研究者必须的引文,甚至是研究的起点,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热议。争议的焦点涉及法律信仰这一命题的真伪,即法律能否作为信仰的对象,法律是否具有被信仰的要素。这是我们研究大学生法律信仰问题的前提,这样才可能进而研讨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问题。对此我们是持肯定态度的。
在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存在二元化思维方式,即存在一个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对立统一问题。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实在法是具体的、流变的,甚至西语里用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它们之间的差别。比如拉丁语的Jus和Lex,前者不仅表示法,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正义、公平、权利等抽象的含义,后者指称国王、元老院等机构颁布的具体的规则。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应该体现和表达自然法也是西方重要的法观念。在这种文化基因中就包含了对实际存在的、世俗的东西的警惕、贬抑、批判,哪怕是世俗的最高权力及其出自于最高权力的规则。对超实体、超自然的东西特别信服、崇拜,对于法,他们信仰规则后面的理念、价值,正如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的定义:“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2西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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