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定乡城镇低保评定工作实施方案(草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制度建设有关文件的要求,有力推进城镇低保规范化管理,结合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低保制度的有关精神,围绕健全符合办事处实际的城镇低保工作管理运行机制,以规范管理为重点,认真核定收入,确保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二、基本原则1、坚持属地原则。低保领导小组工作机制。2、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原则。以有效保障我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强化动态管理,对条件改善超过保障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保。3、坚持客观合规,阳光操作原则。做到评估核定家庭收入客观,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保障对象的确定城镇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f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三无人员);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但由于大病、教育支出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①夫妻;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③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⑤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因需要父母继续供养,仍视为家庭成员。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予批准享受城镇低保待遇:l、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2、经过民主评议、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f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