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限制。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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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八条审判人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以律师身份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诉讼代理人或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除外。者辩护人除外本条所规定的离任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解聘、辞退、离任解聘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原任职法院第九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的配偶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十条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第十二条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