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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房屋概况
第1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第2条房屋法律概况见附件
第3条出租房屋概况(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租赁期限
第4条房屋租赁期限:自2005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f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2)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3)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使用的;4)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租金条款
第5条租金每年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第6条租金按半年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二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半年的租金;以后应在下半年租期的第一个月的月初三日内付清下一年的租金。
第7条租金支付地点:
出租房地址

第8条租金支付方式:现金;
第四部分相关费用
第9条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第10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等。
第五部分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1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可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第12条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f第六部分房屋修缮
第13条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第14条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15条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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