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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卫生规范
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3个卫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住宿业卫生规范doc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doc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doc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1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第三条用语含义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
f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一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二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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