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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表明上市公司2002年的披露状况比2001年有所改善但是不少公司年报当中披露前后矛盾且以说好话为主。对此国内学者纷纷提出建议对上市公司必须强制披露标准的内部控制信息同时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外部审核有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内部控制报告的外部监督和管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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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此我国证监会也进行了一些列的改革。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不够完善的情况,我国证监会和国家相关部门分别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以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1、2006年以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
2006年以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自我评审以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所发表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一般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尚存诸多不足与缺陷。第一,证监会2001年修订的《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虽然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发表独立意见,但该披露要求仅限于“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并未要求披露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详细信息以及监事会的评价。第二,缺乏对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和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与统一要求,使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较大随意性。虽然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以及注册会计师结论性意见,但对内部控制披露的形式却缺乏统一要求。如关于公司年度报告中管理层陈述没有明确规定,造成相当部分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有所涉及,但具体内容泛泛而谈,出现诸如“本公司在过去一年中注重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重视已有制度的执行”等说法,而且经常是几年来内容基本不变,对内部控制缺乏详细而具体分析。这不仅造成上市公司披露时无所适从,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也使得一些上市公司不披露详细信息。第三,对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方面没有相关规定。建立完整、合理与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责任。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最熟悉,最有能力进行评估;同时,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估结果报告给外部信息使用者,也是董事会与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的一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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