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结果《内部控制报告》,需要在年度报告中加以披露;外部审计机构需要揭示经审计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依据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凡是2004年11月15日以后完成的经营年度报告,都必须揭示经营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内部控制报告,并且由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另一方面,萨班斯法案404条款中作出了有关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的规定:编制的年报中内部控制报告的信息披露必须包括;强调公司管理曾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发行人管理层最近财政年度末对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方面,要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担任公司年报审计的第三方应当对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示评价报告。萨班斯法案是本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发布的。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出台有助于改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从而进一步坚定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信心。
2、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背景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背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我国证券市场上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数目在逐年增加2001年度我国深沪市ST上市公司数目为75家到2002年增加到132家,其间更是报出有“银广夏”等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公司之所以陷入经营失败的境地内部控制薄弱难辞其咎。为确保内部控制信息的真实可靠,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防止舞弊欺诈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内部控制的合理有效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我国《会计法》有和关规定明确要求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开始进行内部控制信息对外界的公开披露。但由于是初试阶段,披露情况不容乐观。刘秋明2002对2001年核准制下实施配股的34家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缺乏统一要求导致了上市公司会尽可能选择对其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李明辉、何海和马夕奎2003对我国2001年1147家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研究发现除了4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因中国证监会的特殊披露要求披露其内部控制信息较为详尽外其他880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公司的信息披露流于形式且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动机不强。张立明、钱华、李敏仪(2003)对2001年和2002年A股的ST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了统计分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