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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2008〕69号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保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我局从进一步规范环评管理、严格环保准入、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省政府《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粤府〔2007〕号)《广东省2008年省政府工作要点》99和(粤府〔2008〕16号)中关于加强总量前置审核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按规定由我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实行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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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排放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确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是我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对未取得总量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分配的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实行总量前置审核的建设项目也包括产业转移工业园、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等区域开发项目。二、建设单位向我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附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发的“十一五”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以及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同意分配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的证明。对未附有相关证明或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总量指标要求的,我局不予审批。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证明,应在准确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当地上年度总量指标余量以及本年度已审批项目分配总量等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的总量来源,并分配具体的排放指标。若总量余量不足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该项目总量指标的来源;如需实施关停辖区内其它项目等区域削减措施以调剂总量指标的,应提交关停企业名录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三、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评批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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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核定的总量指标的,我局原则上不予通过验收。确需增加总量指标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量余量允许范围内予以调剂解决,并必须明确调剂总量指标的来源;如需实施关停辖区内其它项目等区域削减措施以调剂总量指标的,应提交关停企业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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