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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竞字〔2013〕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全国体育训练基地的指导和管理,体育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体育总局于1999年9月28日颁布的《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体竞字〔1999〕130号),体育总局办公厅于1999年8月11日颁布的《全国体育训练基地综合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全国体育训练、基地综合评估办法》(体竞字〔1999〕92号)同时废止。国家体育总局2013年12月23日
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服务保障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体育训练基地,是指具有为国家队(含国家集训队,以下简称“国家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第三条国家体育训练基地包括:符合第二条条件的国家体育总局直属1
f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直属训练基地”)和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命名的非总局直属的训练基地。总局命名的训练基地包括:国家体育总局综合性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综合训练基地”)和国家体育总局单项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单项训练基地”)。第四条总局综合考虑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国家队在夏季、冬季等季节以及平原、亚高原、高原等海拔训练的不同需要,以及训练基地现有的场馆设施条件和总体发展规划,兼顾地域分布,将各国家队布局到国家直属训练基地,并命名国家综合训练基地和国家单项训练基地。第五条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六条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总局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二章命名申请
第七条已经承担或有意向承担国家队转训任务的非总局直属的训练基地,可向总局申请命名。第八条申请命名的条件为:(一)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训练、办公、科研、文化学习、生活、娱乐等场馆场地或设施器材;有保证训练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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