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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第8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第10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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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程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第16条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第18条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安监科岗位职责
条1条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
第2条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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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依法进行安全监察。
第3条对安全监察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不按时或不整改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4条参与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做好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察、复查、验收。
第5条建立健全安检科各级领导和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6条做好《安全简报》、《安全信息日报》等安全监察方面的资料、报表,为上级领导进行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7条参与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及调查处理。第8条按照有关文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矿各基层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和“双基建设”量化考核工作。第9条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及时参加煤矿生产月度工作会议。第10条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根据专业特点提出主导意见和建议。第11条做好各级领导抓“三违”指标和下井考核工作。第12条严肃查处“三违”,对“三违”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查处“三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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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13条定期组织全矿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第14条参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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