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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第19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第20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
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生产副矿长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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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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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10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1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队组按章施工。
第13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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