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4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资助。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
f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5对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权的资助。对本市需要重点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资助。(二)资金的来源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另行制定。二、资金管理鼓励投资性公司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建立统一的境内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鼓励商业银行根据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资金清算代理服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或被管理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管理内部资金。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适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开展与风险状况。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有关部门将积极探索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金运作的新举措。充分发挥本币优势,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境使用人民币提供方便。开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简化业务流程试点。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开展人民币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支持跨国公司将其人民币境外资金结算中心落户上海。探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跨境人民币资金集合管理。三、人员流动(一)简化出入境手续1临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