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寸的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把赃值划分为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三等,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
f罚。
8.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背景:(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2)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直接起因: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继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1、刑制改革的内容
(1)把黥刑(黑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2)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以上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也有由轻重的现象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景帝继位后,作进一步改革,重定律令:(1)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3)颁布《笙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2、刑制改革的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
f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四、汉律的儒家化1.上请与恤刑。
(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2)宣帝、平帝相继续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3)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