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干部(处级及以下)和员工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前工作交接的管理。第三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第四条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工作、公司物品、人员状况。第五条业务工作主要包括:(一)工作职责,即移交人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二)业务流程,即移交人岗位日常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三)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具体的日常工作事项和待办的工作事项。(四)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账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五)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第六条公司物品主要包括:(一)用品,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二)现金,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现金及其等价物,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等。第七条人员状况主要包括:移交人下属或与移交人与工作相关的同事的思想、性格、能力、以及其它需要特别交待的情况等。
第三章工作交接程序第八条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由需移交人的上级领导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第九条移交人在开始工作交接前,应梳理好交接事项,填写《工作交接表》。第十条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工作交接表》,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
f定《工作交接表》。第十一条在监交人的主持下,接收人根据《工作交接表》,逐项清点确认
移交人交接的工作和物品,三方共同确定应交接的工作和物品的当前交接状态(已交接或未交接),填入《工作交接表》。
第十二条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当接收人对《工作交接表》中工作和物品不清楚时,移交人应给予明确说明,监交人应监督交接过程直到交接双方认可。
第十三条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当面完成工作交接后,由三方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工作交接表》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工作交接表》原件送人事专员,由其存放入移交人个人档案;《工作交接表》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处各一份。
第四章工作交接的要求第十五条接收人一般为移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