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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为规范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的基础管理,落实治本之策,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浙安监管综200676号)的要求,制定本标准化考核评级(简称“考评”)办法。
二、本考评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钢质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三、标准化考评的内容。依据《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6302007),对企业的基础管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设施、危险作业和作业场所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考评,应当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准则,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评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企业自评,应对所有的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考评,中介机构应按比例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其中:安全基础管理,所有文件的考评,对人员抽查考评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机械设备、电气设施、危险作业、作业场所的安全考评,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1H≤10,抽100。210<H≤100,抽10台。3100<H<500,抽10。4500≤H≤1000,抽50台。5H>1000,抽5。四、考评的程序。1、企业自评。企业按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达到相应等级的,向承担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任务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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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构(以下简称复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申请报告》(见附件2)。
2、复评机构考评。申请省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承担复评;申请市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一家复评机构承担复评。
3、承担标准化考评的复评机构,应具备相关专业人员,依据《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进行综合考评,并出具《复评报告》(见附件3)。
4、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行分级核准制。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机构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复评机构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5、考评记分及分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被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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