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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离婚债务问题,基本保留了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用一个条款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条文的文字表述看,较原规定更为简单,从内容看则无大的变化,而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对该条规定或处理离婚债务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于是各地法院不得不制定一些办案时参照的内部规定,或因法官个人理解、认识上的差异,致使离婚时债务的处理出现彼此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二、离婚时的债务处理原则根据离婚时债务所具有的法律特征,离婚时债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在离婚时债务处理中公平即是指对离婚双方债务分担上的公平,不允许离婚的任何一方多分得财产少分担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同时,公平也是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的公平,不允许离婚当事人借离婚逃避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离婚时协议清偿债务的。任何违背公平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都应当是无效的。2、合法原则。由于离婚时债务处理包含了对内部财产处理和对外部债务处理两个方面,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规定,同样在债务诉讼中也应当遵守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债务处理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应当防止对同一债务在离婚诉讼和债务诉讼中,作出相互冲突的事实认定和裁判。3、界定债务性质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一方个人清偿,这就必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这一原则具有实体程序两方面的意义。其实体意义在于界定
f了债务性质即明确了债务实主体,明确了最终由谁承担债务清偿的民事责任。程序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债务,在程序上首先要审理查明该债务的性质。只要在查明债务性质的前提下,才能使审判程序继续进行下去,进一步审理查明其它问题。所以,界定债务性质是处理离婚时债务的事实认定和程序操作的关键。4、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这一原则即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也是处理离婚债务时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由于离婚时债务处理通常先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关注的无疑是离婚双方对债务的分担问题,实体裁判主要依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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