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离婚时债务的处理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作者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结合案件的处理情况,从不同侧面对夫妻离婚时间债务的处理以及表现形式和原则进行了阐述。本文首先提出了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在客观事实方面的三种表现形式:一、虚假债务,即一方为多分财产或分割时不吃亏或对另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有疑问或企图抵消对方的债务分担请求而制造虚假债务。二、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但借据或债务凭证上借款人仅为夫或妻一人。名为一人之债,实际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存在夫妻单方个人债务,但却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针对以上三种情况,在审判实务中有以下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对债务的具体处理中,允许离婚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除了明显的逃避债务的约定外,协议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③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或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发生争议的,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出具借据方的单独债务,并从其个人财产或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中偿还。根据这些观点,本文阐述了离婚时债务处理的具体构想,从主要的两个方面论述了离婚时债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即离婚诉讼中债务的处理原则和债务诉讼屮离婚时债务的处理原则。
一、夫妻离婚时债务处理的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应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观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为标准,认为夫妻是一个特定的经济组合体,只要存在夫妻婚姻关系,不管夫妻哪一方出具借据实施借债行为,该债务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离婚后原夫妻双方对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观点在审判实践中的意义在丁充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遏制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频频发生,为夫妻双方离婚后第三方债权得到有效实现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其不足在于,当该债务确实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势必对非债务人的夫妻另一方带来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不仅表现为非债务人在实体上承担了债务清偿的义务、债务人由此而获得额外利益,而且在程序上阻塞了非债务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所以该观点在理论上的偏颇和实务操作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第二种观点也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离婚时对债务具体处理中,允许离婚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