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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皇帝有天下独尊的地位,集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指挥权于一身,国家的政策、法规都由皇帝的意志决定,皇权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的特点。君主主宰国家政治而没有其他任何力量可以对他有所制约,这是中国古代的政治定律。(二)、君权和相权1、汉代:汉初丞相实际权力较大,汉武帝时期开始频繁更换丞相,从地位低下的贫寒士人中选官,形成“中朝”(由皇帝的亲信近臣构成,对重要政事优先决策)制度。2、唐代:设立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以及隶属于尚书省的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工部、刑部、兵部),门下省设政事堂,广泛分散相权。3、宋代:设中书门下(行政机构,长官为“同平章事”)和“参知政事”一职,分别担任宰相和副宰相的职责,后设军事机构枢
f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和财政机构三司(长官为三司使)。4、评价:君权和相权的斗争表现出封建帝王权力集中的趋势,防止宰相专权、加强统治、提高行政效率和弥补宰相才干不足的缺陷是其主要目的。(三)、监察体制1、西汉时期: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称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监察地方政治(武帝时),中央行政机构的监察主要有御史大夫及其手下官吏负责。2、唐、宋、元:唐代设御史台,其定期到京都各监狱巡视执法情况,宋代的提点刑狱司专职监察和刑狱,元代监察御史负责复审人命重案,在纠举官吏时可以采取拘捕、审讯甚至先斩后奏等手段。※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评价(1)、积极: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官员规范执政,防止贪污腐败,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2)、消极:专制制度的本质决定了其实际效能是有限的,监察官员并不代表社会履行职责,而是帝王的耳目和工具,监察官员和机构贪赃枉法的情形司空见惯。(四)、选官制度的变迁1、世官制:将官职限定在贵族范围内,由贵胄子弟世代继承祖上的权位;2、察举制:由官吏察访合适的人才向中央推荐,最后由中央予以任用的选官制度。(1)、汉武帝时,诏令中央和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向朝廷举荐道德学问优异而又有议政能力的人,随后又强调重申了这一制度,并规定了郡国必须选举的人数。(2)、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九品中正制”为依据选拔官吏。(3)、评价:虽然看起来较完善,但是无论从考选的对象和内容,还是从考选的方式和程序来看,都体现出封闭的特征,其形式都是以官举士,权操于上,百姓不得参与,民意无从体现。3、科举制:隋朝创立的一种考试选官的制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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