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建发2000139号
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辽宁省建设厅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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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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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审查意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文件,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事故处理鉴定资料以及工程所在地工程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六)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需增报相关结论资料;(七)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六条工程竣工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到本地备案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