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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出资人权利。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一节前期工作
f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报批时应当附相关行业审查意见和配套资金承诺等文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审批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f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动态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动态总投资的10%,否则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进行评审。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会后5天内应当向发展与改革部门出具书面行业审查意见。
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建设实施
f第十九条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合同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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