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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c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43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44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45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46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f47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5防火分隔措施51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53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6辅助疏散设施61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63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7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71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72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73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74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75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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