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
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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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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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土地储备支出的构成第六条土地储备支出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构成。第七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含:(一)土地报批等各项税费,包括:上缴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报批等相关税费;(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及按征地面积15计算的生产生活预留安置用地的货币补偿费等费用;(三)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编制、工程招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