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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2007年12月4日,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监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3、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4、监督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住宅的业主,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3、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每平方
f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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