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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r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r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r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r
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r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r
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r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r
2.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r
3.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r
4.最新司法解释对申诉的期限已有规定,据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再是无期限限制的。请参见本章第2节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r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r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r
7.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这是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本章以下简称《具体规定》新增的规定,请参见本章第3节的有关内容。r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r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r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上述材料来源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定的理由。r
在上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一种最主要的形式。r
一申诉的概念r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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