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3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f和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4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地境外受协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
f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