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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际经营期间货物存放地点
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税跨报〔〕号
预缴税款征收

已预缴税款金

实际合同执行金额
开具发票金额(含应补预缴自开和代税款金额
开)
合计金额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纳税人(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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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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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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