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价201217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727【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17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2〕8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我省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包括尚未定价的项目,均按照发改价格〔2012〕801号文的规定执行,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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