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日期】20090820【案件分类】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二、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通过修改相应程序捆绑其他软件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供他人下载,并因此获取广告费等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行为。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质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显忠。被告人:张天平。被告人:洪磊。被告人:梁焯勇,又名梁国华。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软公司及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联广告公司,另案处理和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出于营利目的,由被告人孙显忠指示被告人张天平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合作,在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微软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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